系友會緣起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自1991年設立碩士班、1994年設立二技、1999年設立碩士在職專班、2000年設立博士班(始成立建築研究所)與四技以來,歷屆系友畢業後的表現常常令我們感到驕傲,因此於台科大三十六週年校慶開始籌備成立「臺科大建築系系友會」,以連繫情誼並交流資訊。
建築系系友會成立初期,逐步建立經驗傳承及各類制度,歷經各屆理事長與理監事之積極任事,系友會逐年成長茁壯,也於內政部奉准依法成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
主旨為促進系友及系上學弟妹的互動,及團結各行各業的系友互助,也使在校的學弟妹們未來出社會後有更多的職涯發展,也協助系上推廣與系友相關事務 ,以提升系友間聯繫,增進情誼、砥礪學行及服務社會。
建築系系友會成立初期,逐步建立經驗傳承及各類制度,歷經各屆理事長與理監事之積極任事,系友會逐年成長茁壯,也於內政部奉准依法成立『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
主旨為促進系友及系上學弟妹的互動,及團結各行各業的系友互助,也使在校的學弟妹們未來出社會後有更多的職涯發展,也協助系上推廣與系友相關事務 ,以提升系友間聯繫,增進情誼、砥礪學行及服務社會。
系友會成立宗旨
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成立宗旨。
一、強化母校與校友之聯繫。
二、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三、推動系友終生學習,建立系友就業、創業及求學資訊交流平台。
四、表揚傑出系友、資深教師及設置獎學金。
五、協助校友會各項會務之推動。
一、強化母校與校友之聯繫。
二、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三、推動系友終生學習,建立系友就業、創業及求學資訊交流平台。
四、表揚傑出系友、資深教師及設置獎學金。
五、協助校友會各項會務之推動。
系主任的話
台科大建築系發展的重要里程碑有:民國80年於工學院工程技術研究所下創設「設計技術學程建築組」碩士班、民國83於工學院下創設「建築設計技術系」大學部二技、民國89於設計學院下創設「建築系」大學部四技與博士班。經過三十餘年的發展,建築系目前每年招收大學部四技、碩士班、在職專班、及博士班之學生,總計近150人/年。累計至今,建築系已培育超過三千位的畢業生。這些優秀的系友在產官學各界都有相當不錯的發展與成就。
有鑑於眾多畢業系友需要一個可以交流互動的平台,建築系施宣光前主任遂發起、並在諸多熱心系友的連署與支持下,順利於民國105年3月19日成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由二技畢業生林祺錦建築師擔任第一任的系友會理事長、陳文吉建築師接任第二任理事長。目前則由陳漢威董事長擔任第三任理事長。自創會以來,建 “築系系友會與系友們每年固定會在三月校慶期間回娘家、與系上師生交流聯誼;此外,也積極地支持、贊助、參與大四同學之畢業設計作品展覽活動。
系友會歷任理事長都在苦思如何聯繫上畢業系友、了解系友們的近況與發展?如何擴大系友會會員規模?如何與建築系在校師生有更密切的互動?近來,欣聞陳漢威理事長、學術委員會陳世堂主委擬創辦「系友會會訊」,來進行畢業系友、在校師生的近況與活動報導。身為建築系系主任,我除了由衷感謝系友會一直以來對於在校師生滿滿的支持與關懷之外,也很慶幸有機會見證、參與系友會會訊的創刊與發行。我也請系學會務必要積極參與、協助會訊的編輯工作,並進行在校師生的活動報導。希望這份會訊未來能被寄達給更多的畢業系友、在校師生,藉此吸引更多的系友回娘家、加入系友會,搭起畢業系友與在校師生的有效溝通橋樑。衷心期盼這份會訊的發行,能開啟建築系系友會更蓬勃的發展、強化彼此間的連結、誘發更熱絡的互動與交流!!!
系主任 杜功仁 2022/01/20
有鑑於眾多畢業系友需要一個可以交流互動的平台,建築系施宣光前主任遂發起、並在諸多熱心系友的連署與支持下,順利於民國105年3月19日成立「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由二技畢業生林祺錦建築師擔任第一任的系友會理事長、陳文吉建築師接任第二任理事長。目前則由陳漢威董事長擔任第三任理事長。自創會以來,建 “築系系友會與系友們每年固定會在三月校慶期間回娘家、與系上師生交流聯誼;此外,也積極地支持、贊助、參與大四同學之畢業設計作品展覽活動。
系友會歷任理事長都在苦思如何聯繫上畢業系友、了解系友們的近況與發展?如何擴大系友會會員規模?如何與建築系在校師生有更密切的互動?近來,欣聞陳漢威理事長、學術委員會陳世堂主委擬創辦「系友會會訊」,來進行畢業系友、在校師生的近況與活動報導。身為建築系系主任,我除了由衷感謝系友會一直以來對於在校師生滿滿的支持與關懷之外,也很慶幸有機會見證、參與系友會會訊的創刊與發行。我也請系學會務必要積極參與、協助會訊的編輯工作,並進行在校師生的活動報導。希望這份會訊未來能被寄達給更多的畢業系友、在校師生,藉此吸引更多的系友回娘家、加入系友會,搭起畢業系友與在校師生的有效溝通橋樑。衷心期盼這份會訊的發行,能開啟建築系系友會更蓬勃的發展、強化彼此間的連結、誘發更熱絡的互動與交流!!!
系主任 杜功仁 2022/01/20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系友連繫,發揚團結互助精神,促進建築知識整合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母校與校友之聯繫。
二、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三、推動系友終生學習,建立系友就業、創業及求學資訊交流平台。
四、表揚傑出系友、資深教師及設置獎學金。
五、協助校友會各項會務之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畢業於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母校)建築系(以下簡稱母系)、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母校)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母系),或結業於母系之課程者。
二、榮譽會員:凡曾任母系教師或對本會貢獻卓著者。
三、永久會員:凡榮獲傑出校友、傑出系友或一次繳交壹萬元入會費者。獲頒傑出校友、傑出系友之會員,需另繳交榮譽捐一萬元並成為永久會員。
四、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可暫停其會員權利或免除其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未於每年規定時間內繳交常年會費並經通知二個月後仍未繳交者,暫停其當年度會員權力。經通知一年內仍未繳交者尚失其會員資格。
二、一般會員若連續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且未出具委託書者,當年度得予停權。
三、永久會員若連續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且未出具委託書者,當年度得予停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四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貳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榮譽會員新台幣陸百元,得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得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百元,並須於每年二月底完成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3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6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50033521號函准予備查。
112年3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中華民國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系系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增進系友連繫,發揚團結互助精神,促進建築知識整合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
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強化母校與校友之聯繫。
二、舉辦系友聯誼活動。
三、推動系友終生學習,建立系友就業、創業及求學資訊交流平台。
四、表揚傑出系友、資深教師及設置獎學金。
五、協助校友會各項會務之推動。
第 六 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目的事主管機關依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主要為內政部營建署,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三種:
一、普通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二十歲,並畢業於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母校)建築系(以下簡稱母系)、國立台灣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母校)建築研究所(以下簡稱母系),或結業於母系之課程者。
二、榮譽會員:凡曾任母系教師或對本會貢獻卓著者。
三、永久會員:凡榮獲傑出校友、傑出系友或一次繳交壹萬元入會費者。獲頒傑出校友、傑出系友之會員,需另繳交榮譽捐一萬元並成為永久會員。
四、申請時應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十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一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經理事會議決議通過後,可暫停其會員權利或免除其會員資格:
一、一般會員未於每年規定時間內繳交常年會費並經通知二個月後仍未繳交者,暫停其當年度會員權力。經通知一年內仍未繳交者尚失其會員資格。
二、一般會員若連續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且未出具委託書者,當年度得予停權。
三、永久會員若連續兩年未出席會員大會且未出具委託書者,當年度得予停權。
第 十二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二年,其各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 十四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五 條 本會置理事十三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四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第 十六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四、聘免工作人員。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 十七 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四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十八 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 十九 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及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得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理事會、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電子化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應以實體集會方式辦理。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 三十 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普通會員新台幣貳百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
榮譽會員新台幣陸百元,得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永久會員新台幣壹萬元,得終身免繳常年會費。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陸百元,並須於每年二月底完成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5年3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報經內政部105年6月29日台內團字第1050033521號函准予備查。
112年3月18日會員大會修正通過